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 崔玉洲
王春蘭 被告 林賴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69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告所主張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則債務人即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即為70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700,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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