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李許秀枝 被告 邱泉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