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陳裕彥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 律師
王仁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苑琳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陳裕彥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 律師
王仁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苑琳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