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79號
原告 徐易生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廖長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說明二、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繳納,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
三、提出民事準備狀,陳報至目前為止之請求金額之明細、證物
並說明就請求日後勞動能力之減損200萬元部分,欲聲請醫事鑑定之單位為何?需檢附之資料內容及是否願意先行墊付鑑定費(需待鑑定結果回覆之後再行言詞辯論),同時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書狀繕本一份,並請將起訴狀及民事準備狀文字檔email至kitty0000000icial.gov.tw信箱。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