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37號

原告 林宜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思瑋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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