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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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333號債權人 陳雅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彥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4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因未提示而無退票理
由單,請查報臺端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如:借貸、貸款),並請釋明之。
㈡提出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其他法律關係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㈢提出債務人江彥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