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005號聲請人 黃裕凱 相對人得利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義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法院判斷應否依票據法第123條為准許本票執票人強制執行之裁定,應視本票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又記載受款人之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執票人行使權利時,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為權利人,易言之,背書之連續乃權利人資格之證明,亦即執票人行使權利之要件,持有背書不連續之本票執票人既不能證明其為真正票據權利人,自不能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復無從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經查:㈠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本票,聲請人就票載金額及利息之請求
,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屆期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於「無條件擔任兌付」
等文字上方,記載有第三人大芫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附表所示本票,係以大芫鋼鐵企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票據,其轉讓自應以背書及交付為之。然附表所示本票因無大芫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之背書而屬背書不連續,聲請人雖執有該本票,亦無法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而得行使追索權。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即不得執附表編號
1所示本票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30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001│105年8月12日│2,020,250元│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CH574818│駁回│├──┼──────┼──────┼───────┼───────┼────┼──┤│002│105年8月12日│1,600,000元│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CH574819│准許│├──┼──────┼──────┼───────┼───────┼────┼──┤│003│105年8月18日│68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574820│准許│├──┼──────┼──────┼───────┼───────┼────┼──┤│004│105年8月18日│50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574825│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