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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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00號聲請人 謝勝合 律師(即被繼承人 李嘉上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