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告千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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