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判決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提起自訴,雖曾委任律師 陳明欽 律師、 王秋滿 律師為代理人,惟業於民國99年1月22日具狀解除委任,違背法律程序,揆諸前揭規定,爰命自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以資適法。如逾期未補正,將判決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