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293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林雅婷 被告 李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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