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尤其以元大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職務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7.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點之必要)
8.陳報配偶 潘月娥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1.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GF-2790號車是否設定動產抵
押優先權?並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3.請據實說明何以元大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於98年11月18日函
覆「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為詳述。
14.說明何以須負擔繳納房屋貸款?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
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6.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