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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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聲請人 陳琝繪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關於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因期間未確定,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算,聲請人主張被告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748元,並按月給付被告薪資102,525元,依此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6,316,380元【計算式:
(2,748元+102,525元)×12月×5年=6,316,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