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許瑞麟 被告 張桂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