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胡順傑 相對人 李思寬 相對人 李美慧 相對人 李怡徵 住○○市○○區○○里○○000號之0(遷出國外)相對人 李政翰 債務人 俞嬋娟 債務人 李佳孟 債務人 李佳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即第三人 李王淑絹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4年10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思寬邀同相對人李美慧及第三人李王淑絹為連
帶保證人於99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11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9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1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李王淑絹於106年1月份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李思寬、李美慧、李怡徵、李政翰辦理繼承登記,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變更本票契約等影本各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1臺南市東山區崎子頭段8547631.00全部002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60174.004分之1003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1311.004分之1004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2810.004分之1005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3139.004分之1006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42784.004分之1007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5616.004分之1008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6435.004分之1009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768.004分之1010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823504.004分之1011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606-92659.004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