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源隆選任辯護人黃鈺淳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宇翔
鍾安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
李浩霆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8號、110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王宇翔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⒈所載「許源隆指示附表一之人,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妨害自由及毀棄損害之犯意聯絡」等語,再對照附表一編號1、3、5「參與被告」欄所載之起訴範圍,與原判決事實一、㈠部分所認定之範圍不同,容有應行確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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