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 葉秋菊
陳碧麗 梁鳳株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被告桃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剛 訴訟代理人 鄭政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8,219元(計算式:447971+601237+73901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20,120元(計算式:41650+60130+18340=120120)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09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18721×1/2=1809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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