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陳佳民 被告 張伊瀞 上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5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伯文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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