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 彭慧珍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張婉娟 律師被告 何旻
何成恩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何兆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1月11日下午4時宣判,嗣被告何兆鈐、何旻、何成恩於106年12月25日具狀提出和解方案,並請求再開辯論,以便兩造達成和解,有民事陳報(三)狀1份在卷可憑,其後,原告亦表示願意接受上述和解方案,希望再開辯論,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為證,是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以利兩造達成和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