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12號聲請人天然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勝茂 代理人 蕭昭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天然纖維企│合作金庫│107年5月25日│3,657,600元│SW0000000│││業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葉勝│三興分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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