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成錦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外,並未繳納本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千八百七十二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