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第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所涉損害債權罪嫌,業據告訴人乙○○、 彭秋雲 撤回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依法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