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 洪啟智 即債務人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新北市○○區○○街○○號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99至10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3年4月25日起至105年4月24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薪資所得為「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間任職於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額為829,984元」,請說明104年1月起至105年5月間是否有工作收入?若有,請說明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倘於104年1月起至105年5月間均無任何工作收入下,請說明自104年12月起,曾履約繳納3期每月協商金額24,605元之資金來源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房租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3,000元、水電瓦斯手機費3,
000元、雜支費2,000元、勞保費675元、健保費878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應補正提出「各項」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水電瓦斯手機費、勞保、健保等項目至少應提出最近半年之相關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就「膳食費、交通費」部分,說明計算方式為何,並就交通費部分,說明起迄地點、里程數、單趟單價等項為何。
七、聲請人稱目前住「亞東醫院」,請提出相關單據,並說明上開水電瓦斯費、交通費等支出之必要性。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