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呂坤謀 代理人 張宜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基督教會國語禮拜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基督教會國語禮拜堂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基督教會國語禮拜堂之董事,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減縮董事人數,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五條如附表所示,謹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基督教會國語禮拜堂之董事,有第9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中「修正條文」欄第五條之修訂,業經該財團法人第9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經核其內容係關於董事人數變更,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民國10
6年11月16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0632236900號函同意其所請,有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函文附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五條,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