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1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玉霜
被   告 甲○○
            8之4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1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含)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及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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