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董惠文 再審被告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6萬2,000元,本應徵再審裁判費84,214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再審之訴應先暫徵裁判費42,107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外,尚餘41,107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