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滕佳珍 債務人林新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92年8月9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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