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彥篤選任辯護人曾胤瑄律師
朱淑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3號)暨追加起訴(108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攜帶刀械之時間,是否已屬在夜間犯之者,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林筠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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