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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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曉旻義務辯護人鄭婷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77、1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109年4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王奕華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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