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何水量 代理人 何維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股票106年度除字第5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1│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1│1,000││├─┼──────────┼────────┼──┼───┼──┤│02│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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