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刑智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安樹德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李郁屏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