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 池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旻穎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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