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