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264號債權人丙○○○法定代理人壬○○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癸○○、乙○○、申○○、辰○○、未○○、巳○○○、己○○、酉○○、丁○○、亥○○、午○○、戊○○、辛○○、地○○、庚○○、玄○○、寅○○、卯○○、天○○○、戌○○、子○○、丑○○、宙○○、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更正債權人之正確名稱。
2、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陳明本件債權
3、補正聲請狀尾債權人之大印。
4、更正正確之聲明(債務人應係分別給付債權中華民國9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