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47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丙○○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98年6月17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3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丙○○、甲○○、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各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公克)及愷他命殘渣袋壹
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丙○○、甲○○及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5月18日晚間10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百老匯汽車旅
館)205室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丙○○、甲○○及乙○○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前揭時、地臨檢查獲,並製有現場臨檢紀錄表、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份。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淨重0.33公克,鑑驗使用0.01公克,
驗餘淨重0.32公克)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果判
定為陽性。
(四)經警於查獲日採集被移送人丙○○(編號:E-980569)及
甲○○(編號:E-980570)尿液為檢體之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98年6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件,檢驗項目
Ketamine類結果均判定為陽性。另被移送人乙○○經警查
獲經送驗尿液(編號:E-980568)結果,雖呈陰性反應,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1件在卷可按,惟其上開自白吸食愷他命時間距遭
查獲驗尿時間頗為相近,而愷他命吸食後代謝情形,與服
用劑量、吸食方式、採驗尿液距吸食時間遠近及吸食者個
人體質等因素相關,則被移送人所採驗尿液呈陰性反應,
容因劑量少,或採驗時接近吸食時間致尚未代謝完成,應
不足資為有利被移送人之認定。
三、核被送移人丙○○、甲○○及乙○○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
非行,扣案之愷他命1包及愷他命殘渣袋1個(因量微未送驗
,又扣案物本體與愷他命成份未析離,且無析離分別沒入實
益,應與愷他命視為一體),屬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