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8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
上訴未據 陳明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正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