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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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七年度壢交簡字第一八一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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