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愷麗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被 告 晴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