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愷麗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被   告 晴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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