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葉芷涵
葉晉廷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吳俊毅
陳宗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上訴字第30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