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陳聰傑 原告與被告 廖頌熙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1,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於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