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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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04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拾壹萬肆仟零肆拾肆元②壹萬參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其核定額度為新台幣150,000元整,並簽立約定條款(參證一)在案,依條款規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其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項利率之10%,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項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料上揭借款債務人僅攤還至96年4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未果,依約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債務未蒙清償,依法債務人應給付並賠償本件程序費用。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乃符合民訴法第五百零八條督促程序之要件,爰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7年度促字第3004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114044│││││││元│││││├──┼───┼─────┼──────┼──────┼───────┤│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13631│││││││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114044││││之二十計算│││元│││││├──┼───┼─────┼──────┼──────┼───────┤│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13631││││之二十計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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