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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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6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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