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027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