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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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裕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裕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分別經判決後,經允按以104年度聲字第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執行,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起算刑期,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2年10月15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5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3月31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