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聲請人 張世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聲請人張世興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聲請人 張世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聲請人張世興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