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