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茂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