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徐煜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張靜女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哈佛證券投資顧問股│第一銀行中崙分行│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肆拾萬壹仟陸佰貳│GA二一三六八八││││份有限公司│││拾伍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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