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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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66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潘孟凌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
0債務人 董美麗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逕予換發債權憑證,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號,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首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