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徐仁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合先敘明。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6年10月1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44,630元(其中43,520元為消費款、1,110元為循環利息)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16,241元自106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4計算之利息、27,279元自106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105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約定自105年6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7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41,056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0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於105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900,095元,約定自105年6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7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834,503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06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於105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約定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7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83,576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37計算之利息。
(五)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個人信貸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為證,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台幣)│(新台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44,630元(信│16,241元│自106.10.16│14.54%│無││用卡)││起至清償日止││││├──────┼──────┼─────┼─────────┤││27,279元│自106.10.16│15%│無││││起至清償日止│││├──────┼──────┼──────┼─────┼─────────┤│241,056元(│241,056元│自106.7.14起│18.06%│無││小額信貸)││至清償日止│││├──────┼──────┼──────┼─────┼─────────┤│843,503元(│843,503元│自106.7.12起│18.06%│無││小額信貸)││至清償日止│││├──────┼──────┼──────┼─────┼─────────┤│183,576元(│183,576元│自106.7.20起│16.37%│無││小額信貸)││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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